淮南龙湖公园3名职工利用上交财务、财政账户的时间差,挪用公款到个人账户,购买金融产品进行营利。3月24日上午,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,当庭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,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。
王某琴在龙湖公园负责收缴公园内经营户水电费工作,其在陆续收到水电费后,集中暂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,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,再将所收水电费统一上交财务科。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,王某琴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,将共计766000元水电费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进行营利。
居某在龙湖公园负责收缴公园内经营户游乐项目场地费工作,其也是在陆续收到场地费后,集中暂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,待公园财务科通知交款时,再将所收场地费统一上交财务科。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,居某利用收费后至上交财务的时间差,将共计1583964元场地费购买银行短期金融产品进行营利。
柳某在龙湖公园财务科任出纳会计,负责将公园相关部门人员收缴的门票款、场地费、检测费等公款统一上交财政账户。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,财务科长将其节假日值班期间收取的动植物园门票款共计272600元陆续转入柳某的银行账户。柳某每次收到钱后,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政的时间差,将其中的228800元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。
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,居某将其收取的场地费、检测费等共计776587元陆续转入柳某的银行账户,柳某每次在收到钱后,利用收到钱至上交财政的时间差,分多次将其中的198234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,用于购买余额宝进行营利。
在案发前,王某琴、居某、柳某分别上交公园营利收益款18624.89元、27000元、11700元。
公诉机关认为,3名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庭审中,3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,认罪认罚,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,希望法庭可以从宽处理。法庭当庭宣判后,3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。
为加强对广大基层干部的警示教育,大通区纪委监委还组织全区被监督的党委(党组)、区属企事业单位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收看了庭审直播。
来源:陈慧珺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张安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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