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速看!这部条例10月1日起施行,关系到沩山、黄材、巷子口、沙田、横市……

2023-12-13    2671 浏览

注意了!

这部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

关系到宁乡西部五个乡镇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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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是一部什么条例?

又有多重要?

↓↓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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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9月14日,《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》贯彻实施动员会议召开,会议就组织学习贯彻实施该条例进行了安排部署。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国海,长沙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主任周伟,宁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喻亚军等市县领导出席会议。

会议指出,

《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》是我县

第三部专门保护资源的地方性法规。

贯彻实施好这部《条例》,

对宁乡环境保护、经济社会发展

将产生深远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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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三条,

分为总则、规划、保护、利用和管理、

法律责任、附则六个部分。

宁视君挑了一些“干货”

赶紧看看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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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适用范围

第二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涉及沩山、黄材、巷子口、沙田、横市五个乡(镇),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《沩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》确定。

沩山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,由下列景区组成:

(一)千佛洞景区;

(二)三关门景区;

(三)密印寺景区;

(四)炭河里·青羊湖景区;

(五)沙田·巷子口名人古迹风景线,包括何叔衡故居、谢觉哉故居、何南薰墓、惠同廊桥、状元易祓墓、田冲兰花屋场、毛公桥等独立景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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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景区规划

第十一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,应当编制详细规划。沩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,应当符合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。

第十三条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一经批准,不得擅自修改。确需修改的,应当广泛听取社会意见,并报原审批机关按程序办理。

第十五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乡(镇)、村庄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。编制或者修改乡(镇)、村庄规划,涉及沩山风景名胜区的,应当征求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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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保护措施

第十六条 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宁乡市国土、林业、旅游、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,对风景名胜区内下列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建立档案、加强监测、制定专项保护措施:

(一)炭河里遗址、密印寺、张南轩墓(含张浚墓)、何叔衡故居、谢觉哉故居、惠同廊桥、状元易祓墓、裴休墓、毛公桥、何南薰墓、田冲兰花屋场等人文景观资源。

(二)沩山峡谷、香榧林、青羊湖、千佛洞、小龙潭、城大林场、城墙大山、三关门、百叶坡大峡谷、峡溪峡谷、大沩秋色林、千年银杏等自然景观资源。

(三)其他重要人文景观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。

第二十二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,禁止建设造纸、制革、化工、冶炼、印染、炼油、电镀电解、制药、烟花爆竹生产和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。

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、养殖小区。已经建设的,应当逐步迁出。

第二十三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,禁止进行下列活动:

(一)开山、采石、开矿、掘坑、填塘、开窑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;

(二)向水体倾倒垃圾、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;

(三)在水体炸鱼、毒鱼、电鱼;

(四)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,焚烧垃圾、秸秆,在禁火区户外吸烟、生火、烧炭、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;

(五)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、界桩、路标、导览图、安全警示牌等标志;

(六)在公墓等规定区域外墓葬;

(七)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改变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。

第二十四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禁火区户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。在其他区域,宁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沩山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,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和种类,并向社会公布。

第二十五条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,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,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。

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。

第二十六条沩山风景名胜区内村民建住宅,应当依法提出书面申请,经乡(镇)人民政府和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,报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。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。新址建设住宅的应当拆除原有住宅,退还原宅基地。

村民住宅应当符合规划要求。村民住宅的布局、高度、体量、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。已建成的住宅,不利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,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搬迁、拆除或者改造,并依法获得补偿。

第二十七条 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,应当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,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:

(一)设置、张贴商业广告;

(二)举办大型游乐、演艺、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;

(三)改变水资源、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;

(四)设立露天雕塑;

(五)拓碑、石刻;

(六)采砂、取土;

(七)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;

(八)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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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法律责任

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处罚款:

(一)开山、采石、开矿、掘坑、填塘、开窑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;

(二)向水体倾倒垃圾、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;

(三)在水体炸鱼、毒鱼、电鱼;

(四)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,焚烧垃圾、秸秆,在禁火区户外吸烟、生火、烧炭、烧香点烛等其他野外用火行为破坏景观、植被;

(五)毁损风景名胜区界碑、界桩、路标、导览图、安全警示牌等标志;

(六)在公墓等规定区域外墓葬。

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,依法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行为之一的,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,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,或者虽经审核但未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建设的,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拆除,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未经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进行下列相关活动的,由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罚款:

(一)设置、张贴商业广告;

(二)举办大型游乐、演艺、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;

(三)改变水资源、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;

(四)设立露天雕塑;

(五)拓碑、石刻;

(六)采砂、取土;

(七)商业性采集物种标本和野生药材;

(八)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。

有前款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有前款第五项至七项行为之一的,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点击下图,查阅条例完整版)

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

该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

希望大家共同遵守

为推进宁乡环境保护、生态文明建设

作出一份贡献!

部分风景图片来源网络,版权属于原作者。

采写|刘石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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